“蒙上雙眼,從頭頂直接刺入鋼針然後通電,每周三次”,這是河南周口農婦吳春霞132天的“被精神病”遭遇。苦等十個月之後,河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,認定周口警方將吳春霞強行送治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。
  這場終審勝訴的“民告官”,有這個結果頗難得,但事件的來龍去脈卻一點也不新鮮。農婦上訪,一路告到北京,慢慢地,最初的信訪事由反而不那麼重要了,矛盾焦點代之以信訪過程中公民遭遇到當地政府的一系列維穩應對:拘留、勞教直到關進精神病院,住院病歷的病因記錄直接就是“反覆告狀3年”。關於上訪者被關精神病院的事,公眾眼見不少,各種離奇遭遇,生生存在於現實中。可能稍顯不同的是,認死理的農婦吳春霞選擇了不退縮的訴訟,執拗地用一場又一場官司來討說法。
  儘管眾所周知的原因,“民告官”的勝訴率低、極低,但吳春霞還是贏了,而且是連著贏了幾場。在起訴公安局之前,是精神病醫院和街道辦事處的收治、送治行為經法院審理,最終被確認違法,此次則是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被河南高院終審判決敗訴,接下來將要面臨訴訟的,還有參與截訪、送治的涉事警員。農婦吳春霞的追責路徑,顯然應當也是地方政府問責的路徑,但儘管有拖沓的司法效率牽絆,公民的追責效率還是超過了政府的問責效率。對公民的刑訊、虐打、肆意拘禁,司法已經給出了徹底的否定性評價,行政機關須有深刻反省與嚴肅問責的勇氣與誠意。問責不了了之,不該再繼續了。
  耐人尋味的,可能倒是訴訟過程中被告周口警方的一些表現。比如一審敗訴後的上訴行為,以及包括“沒有證據證明該局曾參與強行送治”之類的上訴理由。某種程度上說,不論其辯解的理由是否成立、如何經不住推敲,這一行為本身讓人看到行政訴訟回歸本來面目的一絲跡象。一場訴訟,兩造之間原本就是平等主體,但與民事訴訟不同,刑訴和行訴一直都存在訴訟雙方權利、地位乃至氣場都不對等的問題。“民告官”案件,行政機關一方消極應對、甚至不出庭是常態,但即便如此,他們還是會勝訴。當然,這可能也是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的心態成因——— 哪怕不出庭、不申辯,法院也得判政府贏。周口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現,僅從應訴、上訴等行為看,或許算是有了些回歸平等訴訟主體的意思。
  法院能秉公審理,敢判行政機關敗訴,是本案除了截訪、“被精神病”的殘酷之外,引人註目的另一個原因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,不受行政機關干擾,不被地方權力裹挾,值得肯定,更值得堅持;而行政機關開始像一個平等訴訟主體那樣出庭應訴、上訴申辯,甚至逐漸學會和習慣面對敗訴的結果,並非易事,但同樣值得期待。
  因為只有先學著面對敗訴結果,才有系統反省權力運作邏輯、機制的可能,也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降低權力肆意妄為的幾率。於公民而言,伸張權利的路走得艱辛,但依然能從類似吳春霞案這樣的結果中尋到信心和動力。畢竟,讓權力謙卑的路,才剛剛開始。  (原標題:[短評]習慣敗訴:權力謙卑的路才剛起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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